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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P2P平台不得发放贷款

编辑日期:2016/10/28   作者:办公室   来源:叶集工商联   点击次数:

P2P平台不得发放贷款、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严禁开展“首付贷”;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问题进行整治。《方案》提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P2P平台跑路潮,让互联网金融深陷信任危机,本次《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对于此前被热炒的房地产“首付贷”业务,《方案》也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对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方案》提出,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方案》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且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也被戴上“紧箍咒”,《方案》要求相关广告宣传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我省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正面激励。

在源头管理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设立门槛。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在组织架构上,成立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方案》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今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11月中旬完成清理整顿。